从山东省临沂市市容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岗位上退休数年后,朱崇跃与当地一名农民企业家展开了一场长达十年的争夺。争夺的对象,是一座加油站。

位于临沂市汤河镇朱楼子村的这座加油站,自 2001 年建成后,就由村里的朱崇相经营。经营十年后,2011 年 6 月,朱崇相收到了法院的通知——他被市容局的退休局长给告了。

朱崇跃称,这座加油站是他投资建设,但出于公职人员身份不能经营的原因,他以每月 5000 元租赁费,将加油站租给朱崇相经营,并约定 " 在我退休后,必须交还给我经营 "。

朱崇相则说,自己才是加油站的所有者,加油站的土地属于他所经营的一间五金厂。但相关土地使用权证上,填的是 " 朱崇跃五金厂 " 的字样。

▲退休局长朱崇跃与农民企业家朱崇相争夺的加油站

朱崇相称,之所以在土地证署名 " 朱崇跃 ",是因为在企业经营方面有求于这名市容局的时任局长," 他作为行政领导,事情好办。" 他还称,对方也的确在办理加油站建设相关手续等事宜上提供了帮助,因此," 每月 5000 元,一年 6 万元,是我给朱局长的好处费。"

案件资料显示,朱崇跃与朱崇相之间,未就加油站签署任何书面协议。而此后各级法院在多份判决文书中,均认为加油站系朱崇跃所有,判令朱崇相返还。其中最核心的判决依据,便是那份署名 " 朱崇跃五金厂 " 的土地使用权证。

各级法院认为,既然土地证署了 " 朱崇跃 " 名字,那么朱崇跃便是土地使用人,亦即建在土地上的加油站的所有人。

朱楼子村委则出具证明称,朱崇跃曾系该村村民,但户口早已迁出,村里从未、也无权无偿划拨土地给朱崇跃使用。

朱楼子村委会表示,对涉案土地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时,因朱崇跃时任市容局局长,由村委会审查出具的材料中临时署名 " 朱崇跃 ",是为了企业经营的便利,是暂时性的、名义上的,并无实际承包土地的意味;另外,朱崇跃从未交过土地承包费,承包费均由朱崇相经营的五金厂交付。

5000 元 / 月:" 租赁费 " 还是 " 好处费 "?

公开资料显示,朱崇跃于 2005 年退休,退休前的职务是临沂市市容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现在,他是一名 74 岁的老人。

朱崇相则是临沂市汤河镇朱楼子村的农民企业家,比朱崇跃小三岁,两人姓名仅一字之差。局长和农民企业家相识多年,村里 2001 年建设的 " 富源加油站 ",让两人有了更多交集。

根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朱崇相系这座 " 富源加油站 " 的经营者和负责人。

2011 年 6 月,朱崇相经营加油站十年后,被已退休数年的朱崇跃起诉至法院。朱崇跃在诉状中称,2001 年,他投资建设了这处加油站,随后租赁给朱崇相经营,当时约定每月租赁费 5000 元,且 " 在我退休后,对方必须将加油站交还给我经营 "。

朱崇跃称,2005 年以后,朱崇相就再未支付租赁费,他要求对方返还加油站时,也一直遭到推托," 朱崇相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朱崇跃向法院提供了一份由临沂市金久石化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该公司称,2001 年底,朱崇跃安排该公司建设加油站,相关费用由朱崇跃支付。

▲临沂市金久石化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

朱崇跃还说,因为他当时有 " 局长 " 身份、不便出面,才将加油站交给朱崇相经营," 我当时跟他关系好,没签书面约定。"

而在朱崇相看来,自己被起诉一事 " 匪夷所思 "。他称,加油站自始至终是由他出资建设、经营,建设过程中,朱崇跃曾代为垫付部分资金,但这属于借贷关系,而非租赁关系;这些钱,他后来都还了。

至于朱崇跃所称的每月 5000 元 " 租赁费 ",朱崇相说,在加油站建设相关手续办理等事项上,朱崇跃为他提供了帮助,因此,他 " 每月 5000 元,一年 6 万元,给朱局长支付了好处费 ",直到 2005 年朱崇跃退休。

对于这一 " 好处费 " 的说法,朱崇跃则表示," 完全是无稽之谈。"

退休局长:" 因对村里贡献比较大,村里划一块地感谢 "

" 土地证上写了他的名字。或许就是因为这,他觉得自己能够把加油站要过去。" 朱崇相认为,那张土地证,是朱崇跃起诉自己、索取加油站的一大原因。

2012 年 4 月案件开庭审理时,朱崇跃说,加油站由他出资建设,且坐落在他享有的土地上,所有权应当归他所有。他向法院提交了相关集体土地使用证。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该份集体土地使用证显示,土地使用者为 " 河东区汤河镇朱楼子村(朱崇跃五金厂)"。

▲集体土地使用证上,土地使用者被登记为 " 河东区汤河镇朱楼子村(朱崇跃五金厂)"

在解释如何获取该土地的使用权时,朱崇跃在庭审时称,由于他给村里打井、建小学等公益事业出力不少," 村里为了表示感谢,说要给我划几间宅基地。我当时说,我对村里贡献比较大,要划的话,就给我划九间屋。"

朱崇跃称,随后,他开始在这块土地上施工盖屋,期间接触了石油工贸公司的经理," 闲聊问我退休的事 …… 他说有个退休后给我送钱的好事,让我在这个地方建加油站。"

在案证据显示,并不存在以 " 朱崇跃五金厂 " 命名的企业,这个名称,仅出现在那张集体土地使用证上。后来的庭审、判决中,各级法院亦对此予以认可。

朱楼子村委会也称,村里只有一间 " 汤河乡社会福利五金厂 ";后来,五金厂重新登记为 " 临沂市蒙珠机械有限公司 "。村委会介绍,这间五金厂一直由朱崇相经营。

村委会还介绍,2001 年 3 月,朱崇相在扩建五金厂时,曾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与该村其他村民进行置换。

而在加油站建设期间,土地证上 " 土地使用者 " 的名字,就变成了 " 河东区汤河镇朱楼子村(朱崇跃五金厂)"。

对此,朱崇相做了如下解释:之所以在五金厂的土地使用证上加上 " 朱崇跃 " 名字,是因为有求于这名市容局的时任局长," 作为行政领导,事情好办。"

朱崇相还说,村委会的材料,足以证明自己享有相关土地的使用权," 建厂的部分土地,还是我用自己的承包土地置换而来的。跟朱崇跃有什么关系呢?"

村委会:从未、也无权向任何人无偿划拨土地

" 我村从未向任何人无偿划拨土地,村委也无权向他人无偿划拨土地。"2021 年 9 月,朱楼子村委会相关负责人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一份《证明》显示,村委会否认了朱崇跃 " 村里给我划了一块地表示感谢 " 的说法。

▲朱楼子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该份《证明》称,朱崇跃原系该村村民,但参加工作后户口早已迁出,早已不是该村村民," 我村从未因朱崇跃曾经为村里公益事业出过力而无偿划拨土地给朱崇跃使用。在我村现有档案材料中,也从没有无偿划拨土地给朱崇跃使用的记录。"

对于朱崇跃、朱崇相争议的相关土地,朱楼子村委会在《证明》中称,该块土地共 17.72 亩:其中的 11.63 亩,是自 2001 年起由朱崇相经营的汤河乡社会福利五金厂使用,后五金厂重新登记为 " 临沂市蒙珠机械有限公司 ";另外 6.09 亩,则是由朱崇相与其他村民自行调换。

朱楼子村委会在《证明》中还称,在对这块土地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时,因朱崇跃还在市容局任局长,由村委审查出具的材料中,临时加上 " 朱崇跃五金厂 ",是为了以后企业经营的便利," 这仅具有暂时性的、名义上的意义,没有实际承包土地等方面的意义。"

朱楼子村委会还表示,自始至终,该村并没有依据土地使用权证中载明的 " 朱崇跃五金厂 ",向朱崇跃本人收取承包费用,承包费一直由朱崇相经营的 " 临沂市蒙珠机械有限公司 " 缴纳。

依据承包费的收取,朱楼子村委会认可 " 临沂市蒙珠机械有限公司 " 为实际承包使用权人。

朱楼子村委会相关负责人还说,时至今日,双方官司已打了十年,朱崇跃也未缴纳过一分钱承包费。

此外,朱崇跃称,相关土地是村委会划拨给他的 " 宅基地 "。红星新闻记者查询《土地管理法》获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 号)也明确规定,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

这意味着,户口早已迁出朱楼子村的朱崇跃,根本无法合法获取这块 " 宅基地 " 的使用权。

法院:加油站划归退休局长," 署了名,便是土地使用人 "

这场退休局长起诉农民企业家的官司中,朱崇相连续败诉了三次,每次均被判决返还加油站及相关手续、支付拖欠朱崇跃的 " 租赁费 "。

2012 年 9 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加油站系朱崇跃个人所有,朱崇跃将加油站交付给朱崇相经营,朱崇相交付租金,双方之间成立租赁合同关系," 合法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 ";朱崇相逾期未交付租金,构成违约,被判决返还加油站及相关经营手续、支付拖欠的 36 万元租赁费。

对于朱崇相称 " 其出资建设加油站,每月 5000 元系好处费 " 等辩解,河东区法院认为,朱崇相提供的证据不足,且其辩解不符合事实,不予采信。

▲原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成立租赁合同关系,判令朱崇相返还加油站及相关经营手续、支付租赁费 36 万元

朱崇相上诉后的第五年,2017 年 7 月,临沂中院以 "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 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2018 年 9 月,河东区法院作出新的一审判决。

重审开庭时,朱崇相再次指出,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署名 " 朱崇跃五金厂 ",并不足以证明土地使用权人就是朱崇跃。

河东区法院则认为,土地使用权人即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排他性权利 …… 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土地使用人为 " 河东区汤河镇朱楼子村(朱崇跃五金厂)",因此该土地的使用权人为 " 朱崇跃五金厂 ",该五金厂系原告朱崇跃所有。

河东区法院认为,朱崇跃、朱崇相两人之间应是借名关系,朱崇跃出于公职人员身份不能经营的原因,而借用了朱崇相的名义,借名本身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因此,加油站及经营手续应当归属朱崇跃所有。

▲新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系 " 借名关系 ",朱崇跃因公职人员不能经营而 " 借名 ",合法有效

对于这份重审判决,朱崇相表示不予接受," 土地证加了个名字,土地使用权就是他的了,土地上的一切都是他的了?甚至连我经营多年的五金厂,也被法院认定属于朱崇跃所有了。"

" 既然这样,朱崇跃为什么不来和我争五金厂,反而只争一个小小的加油站呢?" 朱崇相对红星新闻记者说。

" 加油站经济投入如此巨大,朱崇跃应该知道必须要有相应的合同来保障双方的权利,特别是他自己的权利。" 朱崇相还说,实际上,没有任何证据能够显示双方存在 " 租赁关系 "、" 借名关系 "。

时隔数年," 拖欠租赁费 " 也从 2011 年的 36 万元,涨到了彼时的 73 万元。河东区法院判决朱崇相返还加油站及经营手续,并支付租赁费 73 万元。

朱崇相再次上诉。2019 年 11 月,临沂中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其上诉。二审中,朱楼子村委会称 " 未划拨土地给朱崇跃,朱崇跃非案涉土地使用人 " 的相关证明,被作为证据提交给二审法院。

▲二审判决驳回朱崇相上诉,维持原判

朱崇跃一方则认为,朱楼子村委会的相关证明不具有合法性,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和朱崇相之间有串通之嫌。朱崇跃强调," 这个地是我的,以土地证为准。"

朱崇跃一方表示,关于土地使用权人,最明确的就是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其效力要高于其他的证人证言和相关证明,应以政府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来确认谁才是土地使用权人。

在二审判决书中,临沂中院沿袭了河东区法院的判决逻辑:朱崇跃以 " 朱崇跃五金厂 " 名义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且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加油站属于朱崇跃建设,则加油站的所有权属于朱崇跃,朱崇相应当返还。

山东省检抗诉:" 终审判决以审判权代行行政权 " 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时,朱崇相曾着重提出,加油站建设、经营期间,朱崇跃一直是在职干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没有资格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亦没有资格开办企业。

朱崇相试图以此反证,朱崇跃不可能明知政策而公然违背政策,去违规、违法获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并建设加油站。

红星新闻记者查询《公务员法》获悉,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但《公务员法》系 2005 年 4 月 27 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在 2005 年之前," 公务员不得经商 " 的规定,则见于 1984 年 1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朱崇跃一方认为,他退休前确系国家工作人员,但并不影响他享有涉案土地使用权,他的身份与本案没有关系," 当时是村里给我办的土地证。"

" 屋是我建的,财产是我的,他租过去一直占着不走,无理取闹 …… 是不应该的。" 朱崇跃称。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临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后,2021 年 5 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山东省高院提出抗诉,要求再审。山东省检认为,临沂中院相关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山东省检提出抗诉要求再审,称临沂中院相关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山东省检指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此外,《行政许可法》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山东省检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国家对成品油等化学品的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经审批可以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相应的经营许可不能非法转让," 涉案加油站作为经营成品油的企业,其相关经营手续的取得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获得相关证书后才能经营,而上述行政许可属于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

▲相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显示,朱崇相系涉案加油站的经营者、法人代表

" 尽管原审法院已经查明涉案加油站系朱崇跃所有,但朱崇跃本人是否符合经营加油站的许可条件,仍然需要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查,不是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 山东省检指出,临沂中院判令朱崇相将经营案涉加油站的相关手续变更至朱崇跃名下,系直接以审判权代行行政权,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目前,山东高院尚未就该案开庭再审。这场退休局长与农民企业家关于一座加油站的 " 十年争夺战 ",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

工具:作品在线观看

女优:最新作品观看

中文:国语在线观看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