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一男子竟对 69 头已配种母猪下手!警方:刑拘

2020 年 2 月 29 日

信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快速反应

迅速侦破一起盗窃母猪案

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达 50 余万元

有力护航企业复工复产

案件经过是这样滴

2 月 28 日,信丰县公安局接到温氏集团有限公司报警称:其公司在信丰县大阿镇民主村养猪场的 69 头已配种母猪全部被人掉包,换成了未配种的母猪。

直接换了,母猪还是母猪

你是不是觉得怎么成了盗窃呢

外行看热闹,不养猪的不知道

配了种的母猪

意味着不久将产下小猪仔

那都是白花花的银子啊

为护航辖区企业复工复产

信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快速介入

第一时间展开案件调查工作

经现场勘查、比对发现

发现有 69 头已配种母猪被偷换

且作案娴熟,系熟人作案

侦查员进一步分析研判

发现该公司员工刘某生有重大作案嫌疑

于是迅速将其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经查

2019 年 12 月,温氏集团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租用刘某生的养猪厂,同时聘请其在养猪厂喂饲料。犯罪嫌疑人刘某生为节省成本、节省时间以更快让母猪下崽获得资金,动起了歪脑筋。于 2 月 27 日以 35 万余元的价钱购得 70 头未配种的母猪,随后雇车运送到温氏养猪厂旁,从温氏养猪厂盗出 69 头已配种的母猪运上车,再将买回的 70 头未配种的母猪分配至空缺的猪圈里。刘某生将盗窃的 69 头母猪运送至在其在他处租用的养猪厂,涉案价值达 50 余万元。

目前

犯罪嫌疑人刘某生因涉嫌盗窃罪

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普法时间

犯罪嫌疑人刘某生

用秘密窃取、偷梁换柱的作案方式

盗窃他人母猪

该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